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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2 16:22 来源: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若干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洛阳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若干支持政策

洛阳大学科技园是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是高校院所创新成果孵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科技服务平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洛阳大学科技园内,并在园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纳税,无环境污染或经处理后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外企业或机构:

1.符合条件的高校学生创业企业。

2.高校教职员工、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创办或领办的科技型企业。

3.研发的主要产品符合国家和河南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企业。

4.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各类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机构。

5.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

6.为园区项目提供投资、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

7.洛阳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二、优惠政策

(一)基本建设政策

1.大学科技园用地采用挂牌出让方式,科研、工业用地及配套用地面积比例为3:1。园区内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在征得规划部门同意情况下,可分割转让。

2.大学科技园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水、电、气、暖、路、通信等相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所在城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优先安排。2011年12月31日前,大学科技园所在辖区政府负责完成大学科技园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开工。

3.大学科技园的基本建设项目,列入洛阳市重点建设项目,并积极申请省重点建设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大学科技园在建期间,除应当上缴国家和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外,市、区两级收取的予以免征,对免征程序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二)财税政策

5.市财政设立洛阳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种子资金100万元,支持园区内技术创新项目和科技型初创企业。

6.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金,每年出资100万元用于扶持园内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

7.对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的入园企业或机构,优先推荐申报承担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资金支持。

8.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享受洛阳市相关优惠政策,市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优先支持。

9.入园机构研制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服务项目,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10.初创企业自入园当年起连续3年,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中地方留成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等额奖励给洛阳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从第4年至第5年,逐年按80%、50%的比例奖励洛阳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奖励资金用于大学科技园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

11.园区内的技术转移中心、研发机构和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2.入园的初创企业,应按照营业收入据实缴纳营业税,无营业收入的企业可零申报,自入园当年起一般不超过2年。

(三)投融资政策

13.推动园区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按照“只贷不存、服务园区”的原则,在园区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14.协调金融机构从每年新增贷款规模中,划出一定额度作为专项贷款,支持入园机构发展。

15.引导政策性专业担保机构(如:汇融、金财、鑫融基、市中小等),面向洛阳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入园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担保。

16.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在培育上市企业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积极为企业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对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上市。对园区建设业主在境内外的筹资(包括境外上市)提供支持。

(四)工商管理政策

17.鼓励高校师生和科技人员携带知识产权入园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环节全程高效提供服务。以知识产权在园内企业入股的,其知识产权经评估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18.鼓励境外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到园区内创新创业,凡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境)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其所办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19.大学科技园不引进有污染企业,入园初创企业工商注册时,环境评价可延期到项目开工建设之前进行。

(五)人才激励政策

20.高校师生和科技人员以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在园内企业作价入股,个人所占比例最高可达技术股份的80%;以非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作价入股,该技术股份归个人所有。

21.个人年薪达12万元的园内创新创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奖励本人,从第4年起按个人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的50%奖励本人。

22.园区内创新创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新的户籍管理规定,公安部门优先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随迁子女可就读居住地附近公办学校,享受本学区内学生的同等待遇。

23.园区内创新创业的优秀人才可优先参加“河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市“1211工程”、市优秀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

24.支持创新创业人才进行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优先安排他们出国考察或留学进修。选送园区内创新创业的优秀人才到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学习考察。

25.对在园区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效益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以及市有关规定给予重奖。

(六)其他政策

26.对入园企业开放高校图书馆、实验室、研究所、网络中心等有关资源。

27.国内外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带原创性技术成果入园孵化并具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预期的项目,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三、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