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组成与聘任
第一条 外国语学院教学督导组由外语学科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在职专任教师组成,督导组成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注重学习并吸收先进的教育思想。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师德高尚,并具有丰富的教学与管理经验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专业学术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教学评估能力。
第二条 督导组成员需身体健康,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教学督导任务。
第三条 督导组在院长的领导下,在教学副院长管理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指导接受学院安排的有关工作,对外国语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负责外国语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教风建设、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学生学习及学风的质量督导以及外国语学院教学质量信息的搜集、整理与反馈。每周巡视不少于2次,记录巡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深入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进行实地听课、调研与监督,有计划有重点地了解有关教师的教学进度、课堂(实验)教学、等情况;对教师的教学思想、综合素养、课堂管理、教学态度、授课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材料等提出指导和建议。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总次数不少于8节课,每学期听课要覆盖所督导的所有院(部),学期末要对被听课教师做出量化评价。
第七条 检查并督促外国语学院及系(室)执行教学管理文件和规章制度(包括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教案准备、作业及实习报告批改等)。
第八条 开展学期教学检查和专项教学检查。每学期初开展教学资料(试卷、授课计划、实践教学档案)的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做出量化评价。
第九条 每学期中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对教学及有关工作的意见。
第十条 负责外国语学院教师的教学能力培养与提高系列工作的质量督导;发现好的教学和管理典型,帮助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予以推广。
第十一条 对各类教学活动进行督导。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重大事项的研讨和论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评估及教师课堂认定、讲课比赛的评定等工作;对学院基层教学组织活动进行督导。
第十二条 加强业务学习。了解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熟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专业、课程、教学环节的新要求,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科学、高效、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督导与评估工作。
三、考核与待遇
第十四条 学院按学年度对教学督导员予以考核,由学院根据教学督导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酬金,酬金从学院的绩效增量中支出。
外国语学院
201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