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河南省重点学科管理(以下简称省重点学科),推进省重点学科建设,实现建设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学科是根据全省经济社会以及高等教育、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统一规划、择优遴选、重点建设、重点扶持的学科,是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在全省高等教育学科体系中居于骨干和引领地位。建设目标是:部分学科进入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行列,一批学科成为河南省乃至国家高素质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科技成果转化、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提升我省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河南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省重点学科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鲜明的特色和明显的优势,主要学科方向对推动学科发展、科技创新,促进河南省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文化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已取得较高水平的成果,成果转化和服务经济建设成绩显著,承担着国家、省(部)重大研究项目。
2.拥有学术造诣深、在国内乃至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3.有完整的研究生培养体系和完善的培养计划,人才培养质量高。
4.教学科研平台条件居省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有较强的支撑相关学科的能力,有良好的图书文献和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
5.学术气氛浓厚,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
第四条 省重点学科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设置,学科名称和代码,统一使用该学科、专业目录中的标准称谓和代码。
第二章 建设与经费
第五条 省重点学科要瞄准国内乃至国际同类先进学科,坚持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介入度和贡献率。
第六条 省重点学科的一个建设周期为三年。各省重点学科要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国家和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学科的基础和特点,制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规划内容应包括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基地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七条 凝炼学科方向是建设省重点学科、实现学科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各省重点学科要把握国内外同类学科的发展动态,瞄准建设创新型河南的需要,结合自身相对优势,确定本学科的研究方向。
第八条 汇聚学科队伍是建设省重点学科、实现学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各省重点学科所在高等学校要在教学科研人员编制,优秀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选拔和引进等方面优先考虑省重点学科发展的需要。要明确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职责,为优秀学者和学术团队的发展创造条件,拓展空间。
第九条 构筑学科基地是实现省重点学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省重点学科所在高等学校要加强对省重点学科的实验室、现代化信息环境、图书文献等基础设施和条件的建设。
第十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要与“211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才培养基地等重点建设工程有机结合,通过加强组织协调和资源共享,着力提高省重点学科的建设效益。
第十一条 各省重点学科要建立学科信息网页,介绍本学科的基本情况和建设发展动态,促进信息交流。要积极接受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的访问学者来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合作科学研究等工作,不断扩大和增强在国内外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带动本学科的提高。
第十二条 省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由省、学科所在高等学校共同筹集,鼓励学科多渠道争取社会资金。
第十三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专款专用。省重点学科所在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建设经费的管理,遵守资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投资效益和效力。
第三章 管理与职责
第十四条 省重点学科实行省、学校、学科点三级管理,以学科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是省重点学科的主管部门,在执行有关学科建设项目时,对省重点学科给予倾斜。主要职责是:
1.负责省重点学科的总体发展规划。
2.制定省重点学科发展的政策,宏观指导省重点学科的建设。
3.负责省重点学科的确定、评估、考核和撤消。
4.筹措省重点学科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省重点学科所在高等学校是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本单位省重点学科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订本单位省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配合省主管部门做好对省重点学科的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
3.负责筹措和落实本单位省重点学科建设资金,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政策和资源保障。
4.按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学科点是实现建设目标的基础和关键。省重点学科实行第一学术带头人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把握学科发展方向与发展机遇,制订本学科建设规划。
2.组织落实本学科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
3.制订本学科建设资金使用方案并负责实施,确保投资效益,完成建设目标。
4.接受本单位管理执行部门对本学科的定期自评、考核和检查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认定
第十八条 省重点学科的年度考核和中期评估分别以学科点和学校为主组织实施,省教育厅随机抽查;终期考核验收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
第十九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采取滚动管理的办法。省教育厅在对省重点学科考核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将重新确定为省重点学科;对建设绩效差、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淘汰。
第二十条 省重点学科的增补,将结合河南省发展的重大需求,经高等学校择优推荐并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专家评审后增补。对在河南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经河南省教育厅考核后,可特批为省重点学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所在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教育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