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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在线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发布:学科建设处   2018/09/20 17:50:17    浏览:
 

 

为促进我院学科建设,提升办学水平,我院与郑州大学等单位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为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学业管理

1.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

研究生培养采取由我院与研究生录取单位(联招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的方式。授课阶段(约一年时间)在联招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研究和撰写论文阶段(约二年时间)在我院进行管理和考核。

我院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我院学习期间,其管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系(部)、学科建设处共同管理。导师应将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有关材料(或复印件)及时报送学科建设处存档。

2.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报到、注册与离校

由我院研究生导师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均须凭本人学生证或者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等有效证件到学科建设处领取报到表,经研究生导师签名、所在系(部)认定后,按规定时间到学科建设处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导师请假并说明原因。报到后,由学科建设处协调,统一安排住宿、办理校园一卡通等相关手续。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我院学习结束后,须到学科建设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持离校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包括清还所借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等。

3.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住宿安排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联招单位学习期间,由联招单位安排、管理学生的住宿。在我院学习期间,学院为其免费安排住宿并配备基本生活用品,住宿标准为硕士研究生3/间。

4.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习安排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我院学习期间,由研究生所在系(部)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品。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中,署名单位应有“bat365在线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按照导师安排的各项培养计划参加学习实践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遵守联合培养单位双方的管理规定,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或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导师请假。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将建议联招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二、研究生学位管理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由联招单位进行学位管理,研究生的培养计划、选题报告、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论文撰写及答辩等均应按联招单位的要求按时按量保质完成。

为保证我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由学科建设处、研究生所在系(部)负责监督学生的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同时积极为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学习和科研创造条件。

研究生在完成毕业论文的各个环节中,应及时将完成情况材料交学科建设处备案,主要有培养计划、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和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等。

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协商后另行通知,学生毕业前也可由我院各系(部)先行组织预答辩。

三、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

1.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经费

为了鼓励我院教师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凡以我院教师为第一导师联合招收研究生,并在我院指导研究生做研究的(导师均以联招单位颁发的聘书为依据,并提交到学科建设处登记备案),学院将设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专项经费给予资助。联合培养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培养业务费、导师指导工作量等。学院设立专项经费账户,专款专用。

2.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业务费

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为 3000/人,经费不足部分或需延长培养时间而增加的费用由导师课题经费支出。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第一学年在联招单位进行公修课和专业课的学习,第二年到我院报到注册后,经学科建设处审定,并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将培养业务费一次性划拨给研究生导师,由导师掌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我院研究和撰写论文的时间一般为两年。

培养业务费主要用于:必要的专业参考书刊资料费、复印打印费、材料装订费、论文发表版面费(仅限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参加会议或调研的差旅费及会务资料费、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费、科研材料费、实验费、分析测试费用等。其中:研究生复印费视需要由导师批准后可复印必需的资料,每人不超过200元;研究生因需要经导师批准后所用的差旅费、打印费以及装订费每人不超过1000元。

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所有报销票据,须经导师签字,学科建设处处长审批后,到院财务处报销。研究生培养业务费遵循结余留用的原则,本届学生未使用完的经费,可累积到下一届学生使用。超出部分自理。

3.导师指导工作量

导师指导工作量为60学时/年·人,费用从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经费中支出。按学院相关规定,导师指导工作量由学科建设处汇总后报人事处审批,经财务处核算,由财务处按年度发放。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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