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廉政规定
为了更好完成学院基本建设任务,保持基建管理队伍的清正廉洁,杜绝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抵制建筑行业的不正之风,不断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职业道德素质,特作如下规定:
一、基建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供应商)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基建处工作人员在正常的业务交往中,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应商)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用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基建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施工单位(供应商)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基建处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施工单位(供应商)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其它方便。
五、基建处的工作人员对自己分工负责的工程项目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向施工单位(供应商)介绍亲属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及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