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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之四 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更新时间:2022-01-26 09:13:28点击次数:编辑:收藏打印

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领导制定了一系列强化对纪委监委权力监督的法规制度,有力保证了纪检监察权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有效运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着力把纪检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条例》规范纪委的产生运行,健全符合纪检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加强纪检工作的组织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一系列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条例》系统总结这些宝贵经验,并固化为制度规定,有利于促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纪律检查工作实践的深化发展,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纪委组织法规,全面规范各级纪委的组织制度和运作方式。《条例》着眼于促进纪检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发挥新效能,在第三章中对各级纪委的组织设置、产生和运行等作出系统规范,规定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严密组织制度,填补了党内法规的制度空白。

规范各级纪委的产生。《条例》分别对中央纪委、地方各级纪委、基层纪委的产生方式、领导机构的选举及批准权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明确在下级党代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

规范各级纪委的运行方式和议事规则。《条例》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以对中央纪委的规范为统领,既注重做到系统协调,又充分考虑不同层级纪委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明确各级纪委全会、常委会的职权、决策程序等基本制度,并对基层纪委作了务实灵活的规定。

规范纪委委员的管理。《条例》对纪委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以及辞职、免职、自动终止职务等作出规定。同时,专门对未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纪委委员提出明确要求,保障其充分履行委员职责。

《条例》专设一章,明确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工作基本规范。首次以中央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纪委监委派出机构的设置和领导体制,规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派出党的机关工委、街道工委等代表机关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委。充分运用派驻机构改革成果,明确派驻机构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9项职责,将“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

《条例》进一步细化具体化纪委的任务职责,确保各级纪委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履职尽责

作为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立足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开篇明确制定《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并将推进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要求贯穿全篇。

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实质是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对党章有关规定与时俱进予以具体化,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职责,为各级纪委更好地落实和维护党章提供了有力抓手,确保各级纪委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履职尽责,依规依纪依法正风肃纪反腐。

《条例》第四章专章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围绕党章规定的“三项任务”,着重从内涵、目标、要求等方面作出细化。

以“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例,《条例》丰富了纪委协助党委任务的内涵,促进协助任务具体化制度化。第二十六条具体列出了“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规划、计划,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等8项具体任务,促进纪委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纪委的任务与职责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任务指明纪委的工作方向和目标,职责是任务得以实现的路径和方法。《条例》第五章专章规定了纪委工作职责,结合新的实践,将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各项经常性工作,细化为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问责、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纪律检查建议等9项具体职责。同时,对这些职责逐项作出规定,为保证和促进纪律检查权的正确有效行使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据。

《条例》强化纪委自身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条例》落实党中央要求,抓住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创新制度安排,完善体制机制,对纪委自身建设提出严格的措施要求。

带头加强党的建设。《条例》要求各级纪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各项建设。第四十九条明确,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

防治“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条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约束。

《条例》强调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实现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坚决防治“灯下黑”;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依规依纪依法受理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检举控告。

紧盯纪检干部履职行权的风险点,《条例》规定了纪检干部违规过问干预案件的登记备案、履职回避、保密、从业限制、安全责任等具体管理制度,实现对人员、事项、流程的监督全覆盖,强调严肃查处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行为,确保将严管严治落到实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折不扣地将《条例》贯彻执行到位,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从严从实加强约束和监督,持续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吕佳蓉)